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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配合行政执法受伤获国家赔偿
作者:谭敏燕  发布时间:2013-10-30 11:38:35 打印 字号: | |
  日前,祁东县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行政赔偿案,原告龙某在被告祁东县公路管理局执法过程中,因不配合执法导致受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3052元。

  2012年7月18日上午,原告驾驶一台装载铁路道渣的货车沿322国道右东往西行驶,途经祁东县白地市交警中队地段时,遇被告的路政人员查超限超载。原告驾驶的货车因超载被拦下接受检查。为保障道路通畅,被告的路政人员示意原告将车移到道路左侧的空旷地带。原告未予配合,亦拒绝下车。被告的路政人员在强制原告下车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争执、拉扯,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同年7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12月11日,原告于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收到后在二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原告遂起诉,请求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某驾驶超载车辆行驶在322国道上,被告的路政工作人员将其拦下接受检查的行为系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但被告的路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文明执法、以人为本,不得损害公民身体等合法权益。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系被告的路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造成,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原告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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