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真诚的疏导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协调,曾经分歧难以调和的当事人终以庭外和解、原告撤诉结案。
家住浙江省永康市的原告邵某是一个原木板材供应商,自2011年开始,一直为湖南省被告祁东县的陈某提供木材原料。双方之间合作融洽,达成了先交货后付款的共识。2012年9月,被告陈某却突然在收到原告邵某提供的一批原木板材,写下货款欠条后,以不符合定制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邵某多次与陈某协商无果,2013年10月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7800元货款并负担所有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在立案后,立即找到被告陈某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陈某承认自己与邵某买卖关系确实存在,也承认自己尚有7800元货款未付清,但是邵某提供的原木板材有瑕疵,自己也是几经转手才销出去,现在货款还没收回来,没钱付邵某。法官在耐心听取陈某陈述后,一方面详细地对其进行辨法析理,使陈某认识到其与邵某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按时付款是其作为买方在验收货物之后应负的义务;买方验货时发现瑕疵可以拒收货物或者与卖方协商后有条件验收,但不得以此拒付货款。另一方面,设身处地地从保护陈某商业信誉角度考量,建议陈某立即与邵某联系争取在庭外和解。陈某听了这话以后,连连感叹法官的尽心尽责,当即与邵某联系;次日,陈某在法官的见证下将7800元货款打入邵某账户。不日,邵某的原始欠条和撤诉申请也通过EMS快递到了法院,经法院裁定该案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