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太和堂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2013年12月23日,原告某(女)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两年为由前来起诉离婚,经了解,双方系80后夫妻,2006年相识恋爱,婚后生育两名男孩,生活平静而幸福。然而这种平静被一次意外打破。2010年被告不小心从楼梯摔下,导致右眼失明并身体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次年即外出打工,再未与被告联系,并与他人生下一名男孩。
案件受理后,张庭长立即前往被告住处送达应诉材料,并得知2011年原告离家之后,被告病情不断恶化并接到了医院的病危通知书。张庭长一边安慰被告及其家属,一边联系村干部、人大代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及小孩的抚养问题。法官、村干部和人大代表多方参与,一方面数次打电话给原告,详细讲述被告病情,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原告在经济上予以适当的补偿;另一方面在充分告知被告有提起重婚罪自诉权的前提下,希望被告能放下包袱,为了小孩成长,对原告多一点理解和包容。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小孩各抚养一个;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3万元。
本案中,原告本可以与被告耗着,待被告去世之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也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然而,双方都没有选择这么做。原告宁愿借钱给被告及其家人一些经济补偿,给过去的感情一个交代;被告即使行动不便也要来到法庭签下协议,给原告一个未来。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在多方的调解下,双方把婚姻的纠葛放下,多替对方和孩子想一想,最终得到了良好的解决结果。基层法官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使矛盾有效化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今后的办案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