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的应用已不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手段,而更应该是一种新兴的思维和观念。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途径,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下,随着互联网浪潮的蓬勃奔涌,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充分运用好互联网、培育和完善互联网思维,成为司法公开制度的一种现实选择,也是一种历史机遇。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司法公开、微博、微信
一 互联网思维与司法公开
(一)关于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思维”一词最早的提及者是百度创始人李彦宏,在2011年的一些演讲中,他曾偶尔提到这个概念,大意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要基于互联网的特征来思考,但是他的描述非常的碎片化,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或者提出清晰的定义。[ 参见 李彦宏:《中国互联网创业的三个新机会》,载http://tech.163.com/11/0412/10/71EDKF02000915BF.html,2014年2月8日访问。] 那究竟什么才算互联网思维呢?如果要给它下个定义,就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过程,因为互联网思维是一种动态的、开放性的思维方式,用封闭、静态的语言去定义,本身就有一种陷入逻辑悖论的危险。
毋庸置疑,“互联网思维”一词现在在网络和其他媒体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也就说明这一种难以定义的思维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应用。但尽管如此,似乎对于这一概念还没有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而是出现了一种“百家争鸣”的状态。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有人对此进行了相对全面的描述,指出互联网思维是一种相对于工业化思维而言的思维方式,包含商业民主化、用户至上等特点,这种思维下的产品和服务是一个有机的生命体、自带了媒体属性,并指出“有互联网思维的企业组织一定是扁平化的”。 [ B座12楼:《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http://www.cyzone.cn/a/20131025/246434.html,2014年2月8日访问。] 笔者认为,要理解互联网思维的含义,不妨采用“顾名思义”的方法,用开放的思维进行独到的“意会”或许更能还原其本真。
(二)司法公开的现状与趋势
司法公开,即司法权各级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将司法过程、方式、结果等相关内容公之于众,让民众及时掌握司法信息,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可理解为广义“政务公开”的内容之一,其包含的内容不仅仅包括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可以看做司法公开的最低要求。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必备要素。
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由来已久。从古代开始,统治者就不自觉地进行某些形式的司法公开如公开讼狱、闹市斩首,但其目的基本只是为更好地服务于统治秩序。近代,司法公开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成文化、制度化特点日益显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和时间在曲折中前进,在摸索中实现了全面的进步。[ 参见 王立民:《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载《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7期。]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提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项要求,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2013年11月21日,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制定了具体工作机制,以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规定表明互联网在司法公开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司法公开的网络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政务微博和微信的发展,也为司法公开再上新台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3年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上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和过问法院微博建设工作,直接促成了我国法院系统微博强劲的发展势头。8月22日,济南中院微博庭审直播薄熙来案创造数亿人围观庭审的历史一刻,法院微博庭审直播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湖南高院、河北高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京法网事等省级高院微博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唐慧案、王书金案等进行庭审直播,引发社会对司法公开的更多期待。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级高院的官方微博同时在新浪网上线,并联合各地法院组建“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这是我国首个上至国家级别下涵全国31个省级机构的微博发布厅。至此,法院系统内最高人民法院、31个省级法院及150余个地方中院开通微博,法院微博实现各层级和地区的全覆盖,进入微博蓬勃发展和实践的新阶段。[ 《2013年度新浪政务微博报告》,载http://vdisk.weibo.com/s/A-q4TgwJBi_a,2014年2月8日访问。] 2013年12月12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顺势发布《2013年度政法微博报告》,对全国政法微博的分布特点、发展模式和趋势进行了总结。微信作为一款便捷、快速的即时通讯工具,受到广大手机用户的欢迎,在2013年年初注册用户数量就已经突破了3亿。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微信发展的势头更是要好于微博,原因可能是微信具备更直接联系和沟通的优势,话语权也不容易被各界意见领袖所垄断。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内容,可以实现与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2013年,全国法院官方微博新增660多个,超过前两年的总和,总数达到1120个。[ 罗书臻:《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人民法院一年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平正义工作综述》,载《人民法院报》第5880期第一版。]2013年,深圳罗湖法院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在微信平台设置了“我要立案”、“我要调解”、“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等8个栏目,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尝试,实现了良好的司法公开效果。
(三)司法公开为什么要具有互联网思维
1、从司法公开的目的来看,互联网能使公开的内容更及时、便捷、广泛地传输给受众,实现“多、快、好、省”的司法公开格局。互联网具有即时性、便捷性、传播内容和方式的广泛性与多样性的特点,以至于无论是传统纸质媒体的公开还是传统电视新闻节目的报道,都不及网络传播这般力量强大。据《2013年网民数量及互联网状况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到2013年下半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突破6亿,占我国人口的半壁江山。司法公开活动中充分应用互联网思维,将使公开内容的快捷性和广泛性前所未有地提升,达到新的高度。
2、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来看,互联网的运用使司法公开具有更好的倒逼功能,从而促使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公开促公正,是司法活动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好途径。让检察起诉、开庭审理、律师参诉、案件进展、裁判文书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促使司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阳光化。互联网在司法公开建设中的充分运用,可以让更多人更及时地了解司法动态,以实现人民群众最广泛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对广大民众也是一种良好的宣传教育,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3、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众的社会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升对司法公开的互联网运用有前所未有的需求。近年来,互联网的应用已进入千家万户,网络办公、网络购物等迅速普及,民众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并要求更好的体验需求。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首选网络渠道获取信息已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司法公开同样也不应再沉溺于传统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而应当与时俱进,契合群众需求,将互联网思维应用到司法公开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推进司法公开,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6 周强:《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第5887期第一版。]6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只有充分利用互联网、以互联网思维指导司法公开实践,才能实现群众期待。网络时代给司法公开带来难得的机遇:它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延续时间;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丰富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内容。[7李道明:《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7期。]7
二、互联网应用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到底应该公开什么?如果要给一个反面的回答,就是司法公开的限度,即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合法权益。从范围上来看,凡是坚持这一限度之外的其他内容,都是可以公开的。也就是说,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文件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应当还包括更多的可公开范围,比如司法工作者个人可公开的活动、民众对于司法活动疑惑的解答等等,都可以囊括进来。但现实情况仍然不够令人满意。首先,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尚且正在努力改进中,其次,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更是难觅踪影。当下司法公开的范围无非是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或者“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之中做文章,实施效果也是参差不齐。这些公开与互联网的结合无非是把互联网当做一种传播工具,而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运用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在司法公开领域中,极少看见主动有人在互联网上直播司法工作者的日常办案工作,或者有血有肉的工作情绪的表达。当下的公开内容,或许只是整个司法活动的冰山一角。
(二)公开形式僵硬、内容死板。互联网上的公开实践,包括新闻、电子报刊、微博、微信等等方式,当下尤其流行微博和微信将司法公开信息传播给普通用户。然而,有的微博微信表达形式过于模式化、内容没有活力不典型、官方口吻过于严重。网络用户在接触到这样的信息表达时,或者提不起兴趣,或者过目即忘,难以产生实际传播效果。近年来,网络用语流行很多“体”,即相对固定但新兴的典型表达模式,比如“甄?痔濉薄ⅰ?VB”体等等,如果能将司法公开的信息通过简单的篇幅用一些切合时宜的网络用语来表达,其公开效果必定更好。还有的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给自己的服务或产品做宣传,经常举办线上活动,加强与网络用户的联系,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司法公开应当博采众长,而不应停滞不前。
(三)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维护。运用互联网思维进行司法公开,现在还处于一种自由散漫的状态,主要依靠偶然的自觉的行为来实现。在互联网上,许多法院、检察院或者政法公职人员虽然本着改革创新的观念开通了单位或者个人账号,但有许多成了“僵尸”,内容长期不更新,群众疑问长期得不到解答,质疑长期得不到澄清。这一特别尤为突出在基层法院和县检察院,例如开庭时间没有及时更新公告;案件进展没有及时发布;向互联网公布的案件信息常常错误百出,有时上文是离婚纠纷,下文却变成刑事案件;工作人员在网站发表案件信息仅仅是基于案件分析问题,而忽略了分析问题的本质是告诫社会大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尝试安排专门负责管理网络宣传的人员,负责网络的日常维护与宣传应用的内容更新。避免有的公开活动,没有通过必要的审核,反而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公信力进一步受损。另一方面,司法公开中要学习、适应和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还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保证,需要健全的运行维护机制进行配套。
三、如何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司法公开
(一)树立“生产者”观念。传统市场主体包含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三种角色,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让销售者这一角色日益式微,尤其是在作为无形产品的服务领域,生产者通过网络直接与消费者相连接,这种无缝对接刷新了消费观念,让消费更加便捷而富有效率。司法公开信息的“生产者”应当是司法主体,比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产品就是司法信息和其他司法活动,人民群众就是消费者,同时监督“产品质量”和“生产者”行为。建立这种司法者与监督者之间的连接,就必须具备互联网思维了。因为这种连接只有在互联网上才能充分实现。作为“生产者”,我们的目标就是把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让消费者欣然接受并提出改进意见,进而制造出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司法公开,首先就应该树立这种观念,把“消费者”当成上帝,而不应把自己当成司法信息的主导者,不应该强势控制司法评价的发言权。
(二)提升服务者观念。司法权的行使归根结底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者手握权力,但本质上不是高高在上的,而应当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树立服务观念。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司法公开,需要把互联网作为完善自身服务的一种途径。司法公开主体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充分考虑服务接受者的亲身体验。比如公开的内容应当新颖但不失严肃,形式应该易于让人接受。对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相关言论应当及时做出负责任的答复。在互联网的两端,不再是官员和百姓,而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在网络上,司法机关和工作者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有无限放大的可能,司法公开过程中不断提升服务者观念,也是互联网思维在司法公开实践中逐渐成熟的一种表现。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应用进行“营销”,放弃对传统传播方式的迷恋。互联网思维要求司法机关放下面子放下身段,用平等心态对待普通百姓。微博、微信的传播方式,经常具有“闲话家常”式的特点。它们不仅可以起到信息传播、宣传教育的一般功能,还能增进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建立感情信任。据统计,如今我国微博用户已突破5亿,微信用户虽然基数较小,但增长趋势强劲,成为广大网民最活跃的舞台之一。互联网社会,任何组织只有建立起与具体个人的密切联系,才能使自身表达的意思不被误解、不被猜忌。如果达不到这种要求,那么许多正常的公开可能会遭受非理性的质疑,或被疑为“作秀”,为公开而公开。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庞大的权力组织,已经习惯于红头文件、张贴、电视报纸等公开形式,效果不佳。有的机关部门,虽然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公开,但不具备互联网思维,即缺乏双向互动的意识。比如开通一个官方网站,但是像传统报刊一样罗列信息,导致一般民众或没有兴趣浏览,或浏览后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表达和评价。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司法公开,就是要在网络上与个体建立双向连接,让“小众”普及“大众”。精心打理微博、微信等平台,虽然可能接触信息的个体数量有限,但其公开效果绝对不是个体数量可以体现的。
(四)加大技术和运营投入。司法公开需要时间和物质成本。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可以让效果最大化,相对来说反而是一种对成本的节省。现在司法机关虽然都在积极努力尝试更频繁地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但是许多地区,尤其是基层地区,其节奏显然更慢一些。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司法系统的财政预算来源于每年度的地方财政固定预算,在仅有一块蛋糕的情况单位领导往往会将蛋糕优先发给反馈效果快的业务部门,而往往不能给单位带来直接效益的司法公开变成了被忽视的版块;另一方面,目前虽有法院、检察院设立了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互联网司法公开,但是这一部分大多没有经过法学学习,以致工作的随意性和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这一情况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甚至有时被贻笑大方。
从宏观上加大经济的投入,让更多的司法工作人员掌握娴熟的互联网应用技巧,培养更多与互联网更亲密的司法人才,同时加大硬件建设和网络建设的投入,都是互联网思维能够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充分运用的基础性条件。相应的,在投入过程中也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注重思维的开拓性,比如通过社区街道办事处、大学在校学生、民间机构或企业参与合租。进行这样的尝试,或有节约更多成本的可能。在网络运营的管理上,应该根据实际,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配备专门的司法技术人才,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公开,实现队伍人员的专业化,工作的精细化。
注释:
1.参见 李彦宏:《中国互联网创业的三个新机会》,载http://tech.163.com/11/0412/10/71EDKF02000915BF.html,2014年2月8日访问。
2.B座12楼:《互联网思维到底是什么》,http://www.cyzone.cn/a/20131025/246434.html,2014年2月8日访问。
3.参见 王立民:《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载《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7期。
《2013年度新浪政务微博报告》,载http://vdisk.weibo.com/s/A-q44.TgwJBi_a,2014年2月8日访问。
5.罗书臻:《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人民法院一年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平正义工作综述》,载《人民法院报》第5880期第一版。
6 周强:《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第5887期第一版。
7李道明:《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