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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调研报告
作者:王雁  发布时间:2014-04-24 08:10:05 打印 字号: | |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 条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 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页。]相关当事人由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文拟通过对祁东县人民法院近年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完善有所裨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情况统计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概况

  2013年1月—2014年4月, 祁东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一审案件365件, 其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7件,占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10.1%(见表1)。

表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件

  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交通肇事罪 其他

普通 附民 普通 附民 普通 附民 普通 附民 普通 附民

2013 306 32 33 15 17 5 13 10 243 2

2014(1-4) 59 5 8 2 1 1 3 2 47 0

  从上表可以看出,祁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多;且为数不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罪名为主,抢劫、强奸各有一案。这与当地刑事案件的类型多盗窃、贩卖毒品案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关。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由于法律规定明确,我院在办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完全遵循了现有法律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及有证据支持的直接财产损害赔偿。但对于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同案件类型(确切说来是被告不同)则范围不同。(见表2.)

   表2 附民案件的赔偿范围

  

   故意伤害罪附民    寻衅滋事罪附民       交通肇事罪附民

                      无保险公司担责    保险公司担责

医疗费  √         √          √         √

 

误工费  √         √          √         √

 

护理费  √         √          √         √

交通费  √         √          √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          √         √

营养费 √         √          √         √

丧葬费 √         √          √         √

伤残赔偿金 ×       ×          ×         ×

死亡赔偿金  ×       ×          ×         ×

   

   (三)、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

   调解是和谐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最有效的方式,它能更好的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我院法官十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2013年1月-2014年4月受理的37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经过其中调解结案的有26件,占比70.3%。

目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和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法律规制,法律适用不统一。

   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但应如何适用上述法律、如何协调两种诉讼法,对此再无明确规定,这样导致在实践中理解各异,操作各异,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二)适用范围过宽

   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来看,是为了附带解决被告人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而实际案件办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了方便执行、节省诉讼成本,经常将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同起诉到附带民事诉讼中。很多情况下许多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因为附带了民事诉讼而变得“复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变成了“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这样不仅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造成相关单纯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民事诉讼同等的保障,更使同案刑民赔偿范围和标准难调,不仅给案件调解带来困难,还提高了案件上诉率。

(三)、赔偿范围不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考虑到我国被告人大多数经济能力较差,案件的执行困难,在大多数案件的处理上,明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之外。另,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从“精神损害赔偿”中分离出去.确定其为财产性质的赔偿。因此在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中,综合衡量案件被告的经济情况、赔偿能力和被害人损失后,大多将此意见作为交通肇事中特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需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完善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适用,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

  “一个话语和思想体系的理性化程度与它的逻辑连 :贯性是一致的;越是缺乏连贯性,也就越是缺乏理”性;连贯性的彻底丧失,也就是理性的彻底丧失。”[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车版.第68页。]要提高附带民事案件的公信力、妥善处理附带民事案件纠纷,就必须加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就必须要确保法律规定的连贯性和法律实践的统一性。应通过立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将此程序独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外。例如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将复杂案件(特别是涉及复杂精神赔偿的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外,应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有着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以立法的形式将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在内。民事赔偿中的“全部赔偿原则”不同,我国现行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支持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对其精神损失一概不予赔偿。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的满足必然带来了对精神层面上更高的关注和追求,加强对被害人精神层面上的关怀已经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特别是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害人的精神赔偿更是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必然。

  (三)建立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明确精神损害需纳入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同时,赔偿标准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将被告人的履行能力纳入考量范围,构建二元制的精神损害赔偿,即根绝不同的案件类型划定一定的限度,在该限度内的精神赔偿是被告人必须支付的;限度外的精神赔偿额度被害人可以请求支付,但需综合被告人的履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曾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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