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5月25日,被告彭某某驾驶农用车与原告邹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石亭子镇罗江村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事发时,被告未为其实际支配并驾驶的肇事车辆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诉讼中,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均无异议。因被告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法院遂判决被告彭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邹某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其他损失229,651.07元,由被告彭某某赔偿50%,计币114,825.53元,剩余50%的损失由原告邹某自负。上述赔偿款,扣除被告彭某某已支付的53,757元,被告尚应给付原告邹某181,068.53元。
法官温馨提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目的和宗旨就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买车不买交强险,就无法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只能自负巨额的赔偿款。保险费和赔偿款孰大孰小,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因此,买车不买交强险,我们不能犯这种常识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