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甲起诉至我院,称他家的老屋被张乙撞倒了,还损失了不少果树。因原告本人在外地,听说此事后曾多次打电话给张乙,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但张乙拒不理会,遂无奈将张乙告上法庭。
案件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及知情者的叙述,了解了这起纠纷的前因后果。原来,张甲与张乙是远房叔侄关系,因被告张乙在外做生意赚了钱,就与当地村干部商量,组织几个村里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民一起出资将当地的村级公路硬化,方便村民的出行。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张乙用其所有的挖机作业时无意间剐蹭到原告张甲的老屋,又因老屋本就年久失修,造成老屋坍塌。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对本案的调解基本有了把握。首先,承办法官给了原、被告充分的陈述时间,双方坐在一起,心平气和地把一些“新仇旧怨”说开来,消除了误会;然后,邀请当地村干部帮忙劝解,本来此次修路就是一个公益事业,被告修路的出发点是好的,并不是故意损坏原告的财物,加之原告的老屋本已没有人居住,只是借用给别人饲养鸡鸭,因此希望原告能理解支持被告及村里的工作,减少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最后,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两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原、被告两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此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