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重婚案,判处被告人温某付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温某付于1996年与戴某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4个小孩(1男3女)。从2009年开始,被告人温某付在与其妻戴某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与周某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并以夫妻名义先后在祁东县白地市镇、金桥镇开设养猪场,共同经营管理,周边群众都公认被告人温某付与周某妹系夫妻。2013年4月6日被告人温某付与周某妹生育男孩温某华。
祁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付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制度,惩处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