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双方冲动之下暴力相向,最终造成一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轻伤。为此,祁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24053元。
2013年9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邹某因退还狗颈圈的价格发生口角。被害人邹某气愤之下,便要求张某支付以前寄存卤菜的30元钱。被告人张某拿出30元钱丢在被害人邹某的烟柜上,并出言不逊。被害人邹某听到后就用手拍了一下被告人张某的肩膀,回骂了一句。被告人张某转身就打了邹某一耳光。被害人邹某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被告人张某砸去,但没有砸到。被告人张某见状,就用拳头在被害人邹某头部打了几下,造成被害人邹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邹国成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