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一支黑色仿真手枪窜至某信用社营业厅伺机作案。当日8时30分许,当被害人周某从该信用社柜台取出现金600元时,被告人彭某左手持仿真手枪威吓被害人周某,右手强行将其手中的600元现金抢走,其中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被抢走一截,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彭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枪是以弹簧为动力、发射BB弹的仿真手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打击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