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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刑事庭审移乡镇 文明司法显人文
作者:曾芬芬  发布时间:2014-09-05 09:01:07 打印 字号: | |
  “现在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肖某甲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肖某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随着法槌落下,近日,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在祁东县人民法院落下帷幕。

  2014年1月12日,欧某某(另案处理)因建房屋需要火药爆破来清理石头,在得知被告人肖某乙家有火药之后,欧某某拿100元钱给被告人肖某甲(系欧某某母亲),前往被告人肖某乙家以2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5斤黑火药,总价100元。被告人肖某甲将火药买回来后,由罗某使用该火药帮欧某某家爆破石头用去了1.2斤,剩下的3.8斤火药又被被告人肖某甲以20元每斤的价格转卖给了被告人陈某用于自家屋后爆破石头。另查明,被告人肖某乙卖给被告人肖某甲的火药是从陈某梅(已死亡)家里拿的,这些火药均为陈某梅自己制造的。

  同月17日,罗某用火药在帮被告人陈某家爆破石头时不慎被炸身亡。次日,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家当场查获可疑黑色物质2.8斤,在陈某梅家中查获可疑黑色物质10斤。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陈某梅、陈某家中查获的可疑黑色物质中均检出硫、硝酸钾和木炭成分;2014年1月19日提取的现场爆炸物残留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和钾离子。

  案发后,被告人方与罗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罗某家属对被告人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考虑到三个被告人中,最大的有83岁,最小的也有57岁了,不适宜路途奔波,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等一行在中午一点冒着炎炎烈日出发,驱车五十公里,将庭审现场搬到了三被告人所在乡镇的人民法庭。庭审中,合议庭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合议时综合了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悔罪态度、年龄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表示以前不知道买卖火药是犯罪,以后一定改过自新,不再犯罪,也会劝导其他人不要犯罪。

  刑事审判庭将庭审现场下移到乡镇,方便当事人诉讼,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做法,体现了祁东法院的文明司法和人文关怀。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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