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超过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雷某被被告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医疗终结后,原告雷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颅骨修补术)为40000元。祁东县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原告雷某以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超过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18000元为由,再次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其中包括原告雷某主张的颅骨修补费用。原告雷某又基于同一案件事实,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颅骨修补手术支出的实际费用超过原鉴定意见的部分,因原告雷某在生效判决中选择将颅骨修补手术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则视为原告雷某自愿承担实际发生的手术费用高于或低于鉴定确定费用的风险,也视其放弃了在实际费用高于鉴定确定费用时的追偿权。如果没有出现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新的损害结果并经鉴定确认,原告雷某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雷某对被告陈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