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年,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为了挣钱花,伙同其他人专门在学校周边抢劫过往学生,近日,祁东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4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谭某、黄某与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邹某(未满14周岁)五人在某中学门口外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该校学生张某人民币1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谭某、黄某与罗某、邹某四人又采用同样手段在一网吧外抢走李某人民币50元、王某人民币20元。
被告人刘某、谭某、黄某与邹某似乎是找到了挣钱的路子,一发不可收拾,分别于6月5日、6月8日在某镇中学附近采用暴力胁迫、搜身的手段,抢走该校五名学生现金共计一百余元以及一顶帽子、一碗米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谭某、黄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基本上相当,宜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