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着力于促进婚姻美满和提高生育质量的强制婚检制度,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市场潮流影响下出于尊重个人行为自由的考虑,我国的婚检制度由强制转变为了自愿。制度的转变并没有取得人们预想的理性效果,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相关问题,于是人们又开始在自愿与强制二者之间徘徊思考,寻求新的出路。其实我们的问题不是出在强制还是自愿二者的选择上,自愿婚检的基调肯定是好的,只是因为社会成员对于婚检相关的一些问题认识不清,加上我们没有一套合理的制度来承载自愿婚检,才导致了自愿婚检产生的一些问题,当前要妥善解决自愿婚检带来的问题就必须从以上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合理构建。
关键词:婚检、自愿、合理引导
一、婚检的相关知识背景和发展沿革
(一)婚检的知识背景
1.婚检的概念
婚姻检查虽然曾经由法律文件提出,但它也包含了自然科学领域(主要是生命科学)的诸多知识,因此,和一般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和极强的逻辑性相比,它的概念极具自然科学的准确明了性。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婚检_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4632042.html]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知识信息:
(1)婚检具有极强的适用针对性,它是为将要登记结婚的适龄青年男女(老年人结婚有待后述)设定的一项社会制度。
(2)婚检的检查项目是相对确定的,它不是病情检查和普通的人身健康的常规检查,而是为了保证婚后幸福而围绕涉及两性健康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
(3)婚检还具有保密性,受传统习俗和社会伦理观念的影响和婚检内容的特殊性,也基于婚检的目的在于保证婚后幸福,婚检必然是一项保密性极强的活动。
2.婚检的影响
通过前面对婚检基本概念和特征的辨析我们不难总结出婚检的众多利好,往小的说是促进家庭美满和谐的良药,往大了说有助于国家整体和谐和人口质量的提高,但是实践结果却不尽然,它也实实在在的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和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的冲突,检查的不利结果对具体婚姻的冲击等等,因此,我们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谈它的影响。
(1)积极方面
首先,婚检能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其次,广义的婚检不仅是对身体进行物理检查,也包括了相关两性知识的传授。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健康提供保证。
再次,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可以检测出基因遗传方面的问题,指导优生优育。
最后,婚检在促进家庭和谐和提高生育质量的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整体人口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2)消极方面
首先,婚检会造成一定的伦理冲突。在中国和世界发展史上,虽然很早就有关于类似近现代遗传生育方面的知识(我国历史上禁止近亲结婚),但都没有任何关于要以身体检查为前提的婚姻制度,无论从古代传承下来让人相当避讳的“性理观”,还是今世极度崇尚的个人主义(包括婚姻自由),现代婚检制度都挑战着人们约定俗成的心理意识。
其次,如前文所言,婚检结果的或然性也可能给当事方的婚姻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今天社会拜金主义、现实主义比较盛行的情况下,在事实理性面前,很难期待纯粹婚姻的奇迹。
(二)我国婚检制度的发展沿革
我国婚检制度是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做出的。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结合条例制定的历史背景来看,在当时我国改革开放火热进行,社会开放不断提高,人心比较浮躁,在保健卫生常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做出强制婚检的规定是必要和合理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众权利民主意识的增强,也源于跟世界接轨的需要,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对比我国婚检制度的两个发展阶段,没有绝对的好更没有绝对的坏,更多的是该项制度的不足,特别是实习自愿婚检以后出现了很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急需我们加以解决。
二、婚检现实状况分析
据统计,自我国取消强制婚检以来,婚检率由2002年的69%减到2003年的53%再到2004年的1%——10%,并且到目前为止一直都处于一个低位状态。[ 傅佳丹. 《婚前检查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 载《医药卫生》]感受到“人性解放”的新婚夫妇们在创造了前面这一数据之外,相对应的也推动了另一方面数字的攀升。2000年-2002年,我国的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为8.1%、9.1%、9.29%,自愿婚检以后,虽然这一数据由于基数的大幅下降而降低,但中国的艾滋病、性病和缺陷儿的数量却大幅度上升,给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在深刻的事实面前,检与不检孰优孰劣是一目了然的,为何造成此种尴尬的局面?结合相关事实,从下面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一)公民婚检意识不足是最根本的原因
婚检虽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制度,但它并不像国防、教育等其他制度那样需要高度国家意志来落实,这项制度的落实关键还是在于公民个人,因为国家设定一定的规制也不能对每个人产生作用,更别说对违反者进行一定的惩戒。因此,我国婚检制度的低迷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公民的意识不足导致的,而影响公民婚检意识的因素个人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浓厚的传统婚娶观念和伦理价值观
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一种家长制的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形式源远流长。在人们普遍的意识形态中,婚姻的传统符合性比科学和谐性更重要。在此,我们且不谈当今许多年轻人你情我愿走进婚姻的情况,只要男女双方及其亲朋好友大致认可,当事人也会把结婚当做必然之举,因为这一刻婚姻承载了很多价值压力,甚至有为了在一起而千方百计逃避外力干扰(包括婚检)的举动。此外,我国有历史悠久的保守传统,贞洁观念强烈又不尽科学,特别是针对女性的三纲五常制度也有阻碍着人们的婚检意愿。我们要知道绝大多数登记结婚的都是青年人,而且大多数青年人并没有丰富的生理知识,他们很有理由担心婚检过程和婚检的不良结果会对他们的婚姻造成影响,于是,思想和实践的双重缺失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面对婚检便丧失了端正的认识。
2.国民的文化素质整体不高、健康意识薄弱
具体到个人要不要进行婚检,我认为当事人应通过两者相较取其重的方法来抉择,通过对一个问题的利弊分析得出轻重以后,正常人都会抓主要矛盾,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相当一部分国民素质还达不到能科学辨别孰轻孰重的水平。这里指的辨别能力不是说一般民众不理解前面提到的婚检利弊的字面意义,其实就算没有理论指导一般人也都会承认检比不检要好,我要表达的意识是普通民众在婚检这个问题上没有结合长远、整体利益和更高层次的国家社会层面去考虑。举例说,一部分公民可能会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婚检,侥幸认为婚检的非正常率很低,花冤枉钱的可能性非常大,简单一权衡选择了不检。这些想法有错吗?没错,但不尽科学,特别是在婚检问题上,因为非正常检出率还是比较高的,如果有一定文化健康意识的人就会想到和权衡,婚检投入的几百块钱和婚姻家庭幸福、子女健康以及不和谐不健康可能的付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3.强制婚检的历史存在孕育了人们的反叛情绪
回顾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时的社会背景,当时刚好是提出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头期,以建设市场经济为导向,行政管理模式、社会意识和民众意识都开始从传统的固定封闭模式走向自由开化,而追求婚姻自由无疑是人们最大的渴望之一,政府此时出台强制婚检制度无疑给人们泼了一盆冷水,于是侵犯民主自由,违反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声音时有听见,虽然婚检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鉴于当时的国民认识状况,人们心里埋下了抵触的种子。03年取消强制婚检后立法和行政未能作出明确合理的设计,给民众一种自己扇自己耳光的感觉,更加重了对政府提倡的抵制情绪。
(二)立法和政府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是重要原因
现实的婚检状况是我们不愿看到的,那问题出在哪儿呢?这个问题也许会让人疑惑,前文不是说是因为推行自愿婚检造成的吗?是的,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和94年的《婚姻登记惯例条例》的前后变化来看,依据同位阶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着实取消了强制婚检,似乎无可挑剔,但我们在为自己佐证的时候却忽略了一个问题——不同位阶的法律冲突有考虑到吗?根据《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的规定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根据本条的要求,婚姻登记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无法凭感官得出有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病,那只能靠权威医疗机构的检验报告了。所以,严格的说,当前办理婚姻登记是需要提供“排除不宜结婚疾病检查报告”的,不然就不应该给予办理登记,现在的婚姻登记是合规但违法的行为。对于法律与规范的冲突在此不作深究,但对《婚姻法》的立法缺陷要严正指出,我们可以理解《婚姻法》其实是考虑到了婚检重要性的,所以把它列为婚姻登记的重要事项,但是它把婚检的操作权交给民众,而非政府强力执行,应该说参考了一下世界主流做法也反省了一下以前由政府主导婚检的问题,可遗憾的是《婚姻法》没有对此做略细解释,以至于被条例喧宾夺主,这是立法应该检讨的地方。[ 胡善菊、尹文强、闫瑞雪、黄冬梅、宋棠. 《恢复强制婚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医学与哲学(社科版)2006年9月第27卷第9期]
撇开立法我们再看政府的指导规范,新《婚姻登记条例》只是取消了强制婚检,换个角度说就是凭自愿,既不反对,则也不提倡,而这样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实际管理者,在婚检问题上负有提供知识宣传、创设便利制度、提供相关公共资源等多项义务,一些地方政府把婚检作为权利寻租的工具,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打消了婚检的积极性。政府如果能普遍推行免费婚检,并且做好相关知识宣传,积极进行引导,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具体的操作,我们当前婚检的消极状态是可以得到缓解并不断发展进步的。
三、对如何理性构建婚检制度的思考
综合前文的内容我们得出一个结论:目前我们讨论婚检制度的存废已没有意义,取消强制婚检的立法规定从大方向上是正确的,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起一套以自愿为基础的合理的婚检制度。结合现有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点做出努力:
(一)坚持不强制婚检的基本政策
婚检制度现在虽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但尊重公民个人自愿这一基调不能动摇,这不仅事关民众的民主权利感受和国家整体法治意识的转移,从具体实践操作来看,推行强制婚检也是不合理的。首先,强制婚检制度自身存在诸多法律上的冲突,因为每个人的身体和健康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人身权利的核心所在,现代法治是高度尊重和维护个人人身权利的,从宪法到具体法律部门都一直肯定这一观点,如果采用“强制”的方式要求公民婚检必然会侵犯基本法律精神。其次,强制婚检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问题,比如老年人婚姻,如果法律重新进行规定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很明显面临着执行与不执行都说不过去的尴尬局面。所以,做好婚检工作,首先要坚持不强制执行的政策。
(二)完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
我们目前的婚姻登记事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婚姻法》和下位法《婚姻登记条例》内容上的冲突,二是结婚登记的具体设置还不明确合理。因此,我们首先要对二法进行协调梳理,理清二者的关系,为以后的婚检制度奠定一个稳定合理的基础。其次,我们要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对具体操作部门和婚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能以现行《婚姻法》一句“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不予登记”这样的形式进行笼统规定,要让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去做,比如设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说明引导义务和提供相关公共设施服务的义务,对婚检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规制等。
(三)政府应逐步普及免费婚检并加强婚检制度的规范监管
婚检费用客观上不是阻碍大家不愿参加婚检的主要原因,但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根据我国现有一些地方推行免费婚检的的效果来看,对比没实行免费婚检之前有了极大的好转,虽然远不如强制婚检时代。[ 秦文. 《免费婚前检查急需全区普及》【N】.华兴时报2009年2月17日]免费婚检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事儿,而且我国现在的财政状况也完全承担得起,这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一项发展义务和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除推行免费婚检以外,我们还应当制定完善的施行规范,规范婚检业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因为当前存在的婚检行业垄断、程序混乱、乱收费等现象也是造成婚检事业低迷的因素,我们必须制定相关规则进行制约。
(四)建设以社会为主导的婚检实施机制
婚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和谐的基础上的一项人类活动,国家和政府存在于婚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规范层面即可,若把太多的权力之手插入到婚姻关系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奠定了一定的权利基础以后,应当把婚检的具体实施交给社会和具体个人,政府督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具备婚检检查能力的医疗服务机构,指导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服务单位进行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