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江某在1991年、1995年时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悔改,又陷入毒品深渊中。为筹集毒资,被告人江某铤而走险,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4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在一小巷附近趁被害人周某行走不备,抢走被害人脖子上一根黄金项链后逃走。在此后的四个月里,被告人江某故技重施,先后五次以同样手法实施抢夺,后两次因被害人奋力反抗而未遂。经鉴定,被告人先后六次抢夺他人黄金项链、耳环,总价值人民币204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