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她人同居生子,对非婚生育的儿子不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赵小某一纸诉状将生身父亲赵某告上法庭。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依法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196932.6元。
被告赵某为祁东人,原告赵小某之母宋某为北京人。2007年,被告赵某与宋某在北京相识,被告赵某隐瞒家有合法妻子的事实与宋某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1日,原告赵小某出生后,被告赵某与宋某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赵小某一直由宋某在北京抚养,为北京的非农业户口。被告2002年6月18日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公司,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股份合作)。双方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宋某以原告赵小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系其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同等权利。原告之母与被告均有扶养原告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