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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摩托车驾驶安全问题亟需重视
作者: 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5-05-28 15:55:57 打印 字号: | |
  经调研发现,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摩托车交通事故案件所占比重大,社会危害大,已构成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亟需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重视。农村摩托车驾驶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涉摩托车交通事故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部分。笔者对经手审核的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的96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逐件统计,发现事故车辆一方或双方为摩托车的有46件,占47.9%。同时,笔者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衡阳市辖区除市区法院和祁东法院外的其他6个基层法院以及吉林省东辽县、江苏省射阳县、福建省政和县、四川省大竹县、广东省五华县、陕西省吴起县的6个基层法院最近上网公布的122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进行了逐件统计,发现该122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机动车一方或双方为摩托车的有69件,占56.56%。由此可见,涉摩托车交通事故已占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半数以上。

   二是无牌无证无头盔的“三无”现象严重。通过对上述115起涉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的不完全统计(因有少部分判决书对此事项没有表述),其中无牌照摩托车至少有60辆以上,摩托车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的至少有70人以上,而绝大多数的摩托车驾驶人及其搭载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无头盔的“三无”现象十分严重。

   三是涉事故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的很少。 115起涉摩托车交通事故中,对涉事故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没有一辆,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只有9辆。这些未为自己所有或管理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车主,要么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投保险,要么是严重缺乏保险意识。由于涉事故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的很少,从而导致未投保险的摩托车抗事故风险责任的能力极为低下。

   四是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者多。115起涉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摩托车一方无责任的只有19起,占16.5%,认定肇事摩托车一方有责任的有96起,占比高达83.5%。而该96起有责任的事故中,肇事摩托车一方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为68起,占70.83%。

   五是农村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从115起涉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情分析,农村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十分淡薄。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对摩托车有无牌照普遍持无所谓态度;二)对自己有无摩托车驾驶证根本不在乎;三)不购置安全头盔或备有安全头盔也不愿佩戴;四)对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规则基本不懂;五)驾驶过程中肆意违规,根本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如违规会车、超车,超速驾驶,通过路口或从农村村道汇入主道不减速、不停车?望,不让主道车辆先行,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等等。

   六是事故发生后涉事故摩托车一方赔偿能力差。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除了车辆本身的损失外,受害者往往非死即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动辄上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由于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极少,投保三责险的几乎没有,面对巨额医疗费或赔偿金,涉事摩托车一方赔偿能力普遍较差,有些事故的摩托车责任方几乎没有赔偿能力。这种现状的存在,不但让受伤者要承受肉体的疼痛和精神上的折磨,而且还要承受经济上的巨大压力。

   综上所述,农村涉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已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摩托车驾驶安全问题亟需社会各方高度重视。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一要加强摩托车牌照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做为机动车,应当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但是,目前对摩托车进行登记的极少,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农村居民购买的摩托车,其绝大多数都没有登记上牌。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牌照的管理,变被动等候车主上门申请登记的单一模式为被动等候车主前来申请登记与主动上门督促车主申请登记双向模式,尽最大可能杜绝摩托车不登记上牌现象的继续存在。

   二要加强摩托车驾照管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的,需取得D型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需取得E型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需取得F型驾驶证。目前,农村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现象十分严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摩托车驾驶证的管理,尽最大可能杜绝无证驾驶行为的继续发生。

   三要严查违规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但现实生活中,大量摩托车驾驶员无视交通规则,违章违规驾驶现象十分严重,从而不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执法,严厉查处违章违规驾驶摩托车的行为,确保摩托车驾驶安全。

   四要加强摩托车驾驶员交通规则及安全意识教育。针对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不懂交通规则,安全意识淡薄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员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尽最大可能地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涉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摩托车车主保险意识教育,增强抗事故风险能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经对前述涉摩托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统计,为摩托车投保强制保险的比率不到8%,而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比率为零,充分说明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几乎没有保险意识。因此,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摩托车车主保险意识的教育,并通过对摩托车牌照、驾照等的日常化管理来落实摩托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率,切实增强摩托车抗事故责任风险的能力。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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