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祁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某、彭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这是新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祁东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08年4月18日,王某夫妻二人以其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祁东县洪桥镇迎宾路的房屋作抵押,在祁东县信用联社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他项权证。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夫妻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祁东县信用联社依据民诉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将上述抵押房屋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到期债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工具。这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在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经历了一个诉讼程序到非诉讼程序的立法转变过程。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当权利人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种实现方式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效率低等不足。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12年的民诉法在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上有了重大突破与创新,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为物权法中“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提供了程序性支持,确立了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担保物权实现模式,改变了以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担保物权的传统做法,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