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民二庭适用特别程序快速审结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法裁定准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现。被申请人王某(债务人)于2008年4月18在债权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立据借款80万元本金,并以其与妻子彭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登记,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仅偿还了2009年3月31日以前的利息,80万本金及从2009年4月1日以来的利息未偿还分文。故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祁东法院受理了该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依法指定民二庭刘小青法官审理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在深圳向被申请人王某、彭某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并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二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未提出异议,并主动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处理担保房产,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祁东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的担保房产予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现,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快速高效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