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女因无毒可吸心情烦闷,于是在居住地祁东县官家嘴镇泉陂村张某某家中,用打火机点燃自己衣服后放置在室内的布质衣柜旁边,引燃该衣柜及室内物品,致火势蔓延整个房屋及相连房屋。房屋起火后,陈某女未呼救,也未采取灭火措施,而是任由火势蔓延燃烧,致张某某两间土木瓦房及屋内物品烧毁。后被周围群众发现将火扑灭。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5690元。陈某女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发现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女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陈某女归案后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陈某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陈某女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