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一起老夫少妻的离婚纠纷。
罗某女在河北石家庄打工期间认识比她大近20岁的周某某,随后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生长子,2000年补办结婚手续,2006年生次女。2008年的一天,罗某某发现周某某出轨迹象,一气之下回娘家生活,从此一别数载。罗某女分别于2011、2013年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周某某不同意离婚,罗某某二次起诉离婚均未果。2015年9月,罗某女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女与周某某年龄相差悬殊,婚后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罗某女多次起诉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出于对当事人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承办法官再次做双方的和好工作,但王某女离婚愿望强烈,坚决要求与周某某离婚。调解中,周某某对婚姻生活中所犯错误认识不足,对二人将来的婚姻生活缺乏信心,但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严肃指出周某某的错误,周某某意识到错误,认识到二人无和好可能,遂同意离婚。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协商好了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随后心平气和地离开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