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时代流行的产物,微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交流工具。然而,在微信上发表的相关作品给当今的著作权提出了严峻挑战,那么微信相关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或者说这些发表的微信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立法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微信内容篇幅长短不一,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形式多样,并且很多内容并不是基于艺术创作而作出的,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即兴创作,因此微信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他作品具有很大的差异。
一、作品篇幅与独创性
作品篇幅的长短与作品的艺术性和创造性并不必然成正比,几行诗句、一句话甚至一个词组很可能就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如古诗歌《弹歌》全文只有“断竹,续竹;飞土,逐?`。”短短八个字,作品的独创性毋庸置疑。当然,作品若只是寥寥几字,描述的内容过于空洞贫乏,乃至是一些生活的流水账,恐怕有悖于独创性的特性,也不会被大多数人认同。1999年,国家版权局在一份《复函》里曾论述过表达的长短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单独的句子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应取决于是否以独特性的方式反映作者思想表达的实质和故事的独特性。就如上述《弹歌》,全文虽只有八个字,却写出了从制作工具到进行狩猎的全过程,信息容量很大,对狩猎的艺术表现也比较成功。显然,创作的独创性表现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微信上的作品虽篇幅短小,但其独创性的评价并不会因此降低,只要作品内容反映了创作者的思想实质,彰显作品的独特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即兴创作与独创性
微信作品在创作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时随地的即兴创作。这种创作往往是在短暂的时间内或瞬间完成,比如即兴拍下的照片,这样的行为在表面上很难让人联想到行为本身的艺术特质或者著作权的独创性。因此,专业人士在创作时都会具有一定的艺术目的性,这种特殊的目的性会从技术上、主观上给与更多的专业考虑,比如拍摄角度、光线等因素,会使拍摄照片更具艺术特质,这是普通人即兴创作所无法比拟的。当然,即兴创作也不意味着创作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更不是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譬如《最著名的吻》便是在公众场合抢拍的一张经典照片,甚至当时引发了一场肖像权官司,但这并不妨碍它因为抢拍而否认其独创性。朋友圈的照片、文字等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的独创性,不仅需要考虑其科学、文艺及创作者的智力活动,还需要从作品本身内容加以解读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即兴创作与独创性并不必然存在联系。
三、作者个性与独创性
微信的另一大特点便是支持语音发送,这种形式类似于著作权中的口述作品,语音的内容包含着创作者的特定语气,说话口吻等特定感情,也集中反映了创作者的个性,但是否具有著作权中的独创性需要谨慎判断。传统法国法认为,独创性应该是作者个性的反映,这里的作者个性阐发为作者自身的印记或者烙印,事实上也即作者的创造性,也就是表现与众不同的个性且存在智力投入创造的过程。而德国著作权法则是从作品的创作高度上进行了阐述,以及后来只要求创作水准的的“小铜币”理论,特别是后者,对于不同的创作客体,创作高度采取了不同的要求,最后形成了著作权较低下限的创作高度判断标准。基于从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需要具有一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及智力活动投入,如以作者个性来解读独创性,一般人会把这种作者个性,比如特质、鲜明等套搬到独创性,以此形成著作权上的独创性,难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同。如一般的日常对话式的语音聊天在很多情况下不具备独创性,这些简单性质的聊天很难得到法律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