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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亲戚财物领刑一年
作者:蔡移贵  发布时间:2016-08-30 08:42: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盗亲戚财物的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6年2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租车将其伯母购买并存放在邓某父亲屋内的八袋黄花菜(共重824斤)盗走,后以8元/斤的价格卖给了祁东县官家嘴镇某食品公司的邹某,得赃款6592元。经鉴定,该被盗黄花菜价值人民币98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其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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