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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促主动履行 维护民工权益不含糊
作者:彭鹏  发布时间:2017-02-13 08:24:45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愿意自动履行,麻烦法院将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删除。”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带着执行款来到祁东法院如是说。

  2013年,祁东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陈某承包了某公路护坡工程建设,原告刘某在被告的工地参与施工建设,后原告在施工建设中受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4,901.25元,减去其原已支付的16,000元,尚应支付38,901.2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陈某责令其执行此案,陈某分别于2013年履行5000元、2014年履行3000元后便销声匿迹。执行法官对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5年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由于出行长期不能购买机票及高铁票,给陈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于是便出现了开始的一幕。交付执行款时,陈某向执行法官提出,能不能免除迟延履行的七千多元利息。执行法官义正言辞地指出,这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全部履行到位就不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无奈,陈某又于次日向法院交来七千多元迟延履行利息款。至此,拖欠三年之久的案件得到了圆满执行。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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