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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同居 彩礼应返还
作者:张钿钿  发布时间:2017-05-05 08:16: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7年2月24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年龄差距过大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短暂同居后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共同生活。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同意离婚并返还彩礼35000元。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的目的得以实现,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本案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达到组建家庭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调解结案,成功地化解矛盾。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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