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故意伤害未获刑 抗拒执行遭拘留
作者:曹艺  发布时间:2017-08-08 11:16:23 打印 字号: | |
  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情节轻微,免予唐某某的刑事处罚。被害人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经祁东法院审理后判决:唐某某赔偿屈某某受伤所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计8154.29元。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因唐某某迟迟不履行义务,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自立案执行以来,一直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唐某某的财产信息。据申请执行人屈某某透露:唐某某家里正在搞装修,八千多块钱肯定是有的,而且她本人也经常在菜市场做些小生意。考虑到种种情况,执行人员断定被执行人应该是隐匿了财产。被执行人年满七十岁,生活比较苦,即使执行标的非常小,也非常不配合执行工作,一直不愿意到法院来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决定,对于这种抗拒执行的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督促其履行义务。

  2017年7月26日一大早,祁东法院的执行人员赶到了唐某某家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唐某某能自觉履行义务,可唐某某就是不愿意赔偿。执行人员报经院长同意,决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在唐某某被关进拘留所的当天下午,她的女儿就来法院替她交了赔偿款,唐某某也承认了错误,祁东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唐某某的拘留。第二天,执行人员将赔偿款交付到了申请执行人屈某某手中。此案就此告结。

  被执行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因情节轻微,虽未获刑,却因抗拒履行八千多元的义务而遭拘留,实属是不应该。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情节严重者可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定罪。所以,在此也奉劝各位“老赖”,有能力就要积极履行,别等到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定罪的那一天,那时将悔之晚矣!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旷鹃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富民路72号 邮编:421600 诉讼服务电话:0734-6368535 涉诉信访电话:0734-6368548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34-6368520 举报邮箱:qidongxst@qq.com qdxfys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