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被执行人罗某来法院询问为什么自己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说明自己没有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查,罗某在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罚金,现在主刑期已经履行完毕,但是一直未缴纳罚金。2017年2月,祁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罗某罚金一案,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罗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但罗某无回应,且网络查控无财产,因此执行法官将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令。罗某在知道缘由后很吃惊,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刑期履行完毕之后仍要缴纳罚金。在执行法官的宣传教育下,罗某主动缴纳了罚金,执行法官及时屏蔽了罗某的失信人名单。
罗某的执行案情虽然普通,但是反应了罚金刑案子被执行人的思维误区:主刑期履行完毕不需要缴纳罚金,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罚金是刑法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对犯罪分子的经济惩诫,表明犯罪是需要付出经济成本的。法院判处罚金后,犯罪分子应该尽快缴纳。根据《刑法》的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缴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综上,罚金刑属于附加刑,不执行不影响主刑期的履行,但是在主刑期执行完毕后仍会追究罚金刑责任;如果主动履行罚金等财产刑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减轻主刑期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