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陈某(原告)一纸诉状起诉彭某(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6万元的借条及101笔微信转账记录。彭某辩称,双方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借条系陈某以自杀相逼写下的;彭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10笔微信转账记录,据此称双方在同居期间因共同产生了多笔微信转账,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经庭审调查核实,陈某与彭某均系有配偶者,二人因缘相识后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双方发生多次微信转账,小笔转账100元,大笔转账3000多元;甚至有同一天多笔转账,半夜转账等等,总计数额达7万多元,陈某对于转账事实说明不清;而彭某不予认可。陈某提交的借条系双方协商分手时经第三方结算彭某向陈某出具的。法官意识到案件事实背后更多的是说不清的感情纠葛,立即休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背靠背”调解。最后,陈某、彭某均愿放下感情纠葛,彭某归还陈某3万元,双方好合好散。
法官提示:第一,在通过网络聊天平台约定借款,或通过网络支付方式交付借款,因而形成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应注意保留证据,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的借贷及交付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法院审理同居期间的借贷关系,主要考虑借款金额、交易习惯、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原告方举证责任的完成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借贷还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