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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确定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蒋委员  发布时间:2017-10-18 08:44:11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标准不统一、宽严不一致的问题,较为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虽然规定了对开设赌场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但条文并未明确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2005年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两高一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界定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概念及明确了在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入罪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但截至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和最高层次的司法机关均未对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作出明确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从而导至对开设赌场行为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现象的客观存在。

  二是实践中量刑不均衡一致。由于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开设赌场犯罪的量刑不均衡,宽严不一致。譬如,在网上犯开设赌场罪,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就认定为情节严重,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在线下的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由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种情形犯罪情节严重标准作出规定和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差别悬殊。如有些法院认为无论是在网上开设赌场,还是在线下实体场所开设赌场,只要构成犯罪,其只有一个罪名,即开设赌场罪,在办理在线下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在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予以量刑。而有些法院则认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明确在办理线下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在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予以量刑,故不能参照适用该规定。同时又由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标准作出规定和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原则上均作一般情节认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很少作出情节严重的认定,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三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前两个问题导致了司法机关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对开设赌场犯罪,既有可能重罪轻判,放纵犯罪,又有可能轻罪重判,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而造成对被告人的量刑失衡。同时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对在实体场所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情节基本一致,量刑上确存在明显差异而不能均衡,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具体的建议

  为此特建议:

  (一)由立法机关适时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作出修改,在法条本身明确不同场所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由两高联合制定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统一标准。废除现有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制定《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网上开设赌场和在线下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模式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

  (三)由两高一部联合制定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统一标准。如果不能或认为没有必要就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制定统一的标准,则建议上述最高司法部门联合制定单独的在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统一标准,同样可以参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模式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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