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因用工单位消极对待劳动执法检查,最终被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对被执行人祁东县某饼屋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饼屋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用工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资料。但该饼屋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送,也不进行解释说明。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祁东县某饼屋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不履行义务,亦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是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祁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向该饼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必须合法用工以及正确对待劳动执法检查。最终,该饼屋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了对其的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