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操作他人账号,同己方账户进行邮币卡买卖交易获利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曾经在衡阳市某文化传播公司上班的便利,盗窃了杨某、熊某等11名被害人在湖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的开户账号和密码,非法登录被害人的账户,采用低卖高买的方式同自己父亲的账户或伙同同案人刘某、毛某,同刘某、毛某姐夫的账户进行低买高卖交易,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49179.07元,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76340.27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