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非诉案件时,因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错误,最终裁定对该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准许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云、王某吉、王某元、谢某秀系祁东县太和堂镇马颈坳村某组村民,未经依法批准,2016年10月以来擅自占用祁东县太和堂镇马颈坳村某组地段稻田240平方米(每户40平方米)兴建住房。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以四位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对四位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四位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祁东县太和堂镇马颈坳村某组地段稻田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对非法每户处以1800元罚款。因四位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四位被执行人的用地属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四位被执行人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故对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