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砍伤他人的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11月2日19时许,同案人贺某(在逃)驾驶面包车载被告人许某某、“军徕几”在祁东县交通岛附近发现与其三人有矛盾的被害人张某,遂商量跟着张某找机会“搞”其一下,挽回面子。三人驾车尾随张某至祁东县电影院附近,趁张某下车购物之际,被告人许某某与“军徕几”两人各持一把杀猪刀追砍张某,致张某轻伤二级。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案人一起,随意持刀砍伤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