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肖某某(在逃)从永州市新田县窜至祁东县归阳镇,通过踩点确定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货行作为下手目标。次日凌晨,二人通过梯子攀爬进入货行,盗得香烟等物品价值4500元。2017年1月21日下午,周某某与肖某某从永州市新田县窜至祁东县白地市镇,通过踩点确定某批发部作为下手目标。次日凌晨,周某某通过剪断侧面厨房窗户钢筋的方式进入某批发部,与肖某某一起盗得香烟等物品价值52002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