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赌博输钱而一时冲动劫取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邹某某在祁东县城从事摩托车载客业务。2016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害人周某(女)租乘邹某某的摩托车。邹某某听到周某说出一个自己也不清楚的地方,遂心生恶念,想将周某带载至一无人的地方实施抢劫,遂答应周某搭乘。随后,邹某某绕路将周某带至石门水库大坝坡下路段,抢走周某中兴牌智能手机及背包中的1000余元现金。案发后邹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邹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