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曾因诈骗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行骗,祁东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被减刑释放。但王某某出狱后没有痛改前非,反而重操旧业,在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虚构自己开办羊场需要流动资金、帮人办理社保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72.03万元,并将所骗取的钱全部用于还高利贷、请客送礼等花销完。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