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申请人拿到40000元的“救命款”,得以继续治疗。此案的先予执行,只是该院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彰显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
原告李某系一名从事母婴护理的专职月嫂,系在祁东县城工作的外地人。2016年6月28日20时许,其抱着雇主家的小孩在散步过斑马线时,被肇事司机罗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到,原告与小孩同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伤势严重需转院治疗,且其精神状态也出现明显异常症状,继续治疗需花费大量医疗费,故原告李某遂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尚正在治疗中,其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