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相关失信信息。
三、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诉讼服务热线:0734—6368516
祁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