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桂某的诉讼请求”,随着法官宣读判决结果,原告桂某与被告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原告桂某与被告罗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被告罗某在原告桂某处购买破碎机后尚欠13000元未付,原告桂某遂诉至法院。祁东法院白地市法庭收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罗某辩称原告销售的机器质量不合格,是三无产品,并且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原告以原价五折的价格买回去。庭审中,原告桂某表示其无相关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桂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在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个人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合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标明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