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患者术后擅自离院外宿舍死亡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祁东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十七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患者黄某某系退休医务工作者,2016年7月15日,黄某某因胸痛进入被告祁东县某医院心内科治疗,同日,被告医护人员对患者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同月19日,经黄某某亲属同意,被告邀请市某医院主任级医生,在被告医护人员的配合下对患者实施了心脏冠脉造影和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同月22日下午,患者黄某某在未办理出院手续也未向被告医护人员报告的情形下离开医院回到家中住宿。次日凌晨6时许,患者黄某某因病情发生严重变化由家属呼叫120急救,在送往医院后经检查确定死亡。死者家属于2017年8月申请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祁东县某医院对黄某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管理不规范之过错。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在被告祁东县某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祁东县某医院对黄某某的病情尽到了全面的诊疗义务。黄某某本身作为医务工作者,对病理常识和医院的诊疗、管理规则比常人应当具备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然其在住院期间擅自外宿,导致事发,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祁东县某医院作为医方在术后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然被告对患者自行外宿未予查询和阻止,其诊疗过程中显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患者黄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序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被告祁东县某医院就其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