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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
作者:旷鹃  发布时间:2018-06-26 08:23:14 打印 字号: | |
  6月25日下午,祁东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大会,对被告人刘水生、周宽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石杰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贺龙林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周贡云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谭智容留他人吸毒案等5案6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刑事审判庭庭长黎清宣读了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水生、周宽贩卖毒品案

  2016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宽准备和江某某交易毒品时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缴获冰毒27.451克、麻古2.904克。被告人周宽为争取立功,于2016年12月26日晚上协助公安机关在衡阳市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刘水生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刘水生处缴获冰毒22.64克。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水生、周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水生部分贩卖毒品事实属于侦查人员控制下交付,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分别有重大立功表现、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七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对被告人周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并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水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石杰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石杰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从一个邵阳人处购买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再先后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收取毒资600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和麻古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贺龙林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贺龙林在祁东县白地市镇乌山冲村5组9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邹某、周某某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了吸毒人员刘某购买来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龙林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贺龙林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贺龙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周贡云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周贡云于2017年9月至同年10月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彭某、彭某、“琴妹几”在祁东县双桥镇竹山村4组的家中吸食毒品。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贡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贡云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贡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被告人谭智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12月与2018年1月,被告人谭智多次在自己租住的祁东县永昌街道太阳升居委会祁丰路37号6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智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谭智在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谭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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