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标志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正式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为有效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笔者建议尽快统一人民陪审员的服装。
一、人民陪审员服装未统一的弊端
目前,我国尚未对人民陪审员服装进行统一规定,绝大多数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没有统一的服装。但近年来,见诸于法院系统网站、人民法院报及其他媒体关于部分地区、部分法院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报道相继增多。人民陪审员服装未统一,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已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不同地区和法院,在服装款式、颜色上各自为政,没有统一规范,有损法制的统一性;
二是没有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地区和法院,人民陪审员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不着正装现象较为严重,着装随意性太大,有损法制的严肃性。
二、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是现实的需要
人民陪审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低于法官数的三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需要人民陪审员的参加。上述因素决定众多的人民陪审员经常在人民法院参加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和审判法庭中的外在形象对显示法律权威、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具有重大的意义。而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无疑是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因此,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是有效开展人民陪审工作和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法律依据
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既是现实的需要,又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注重司法礼仪。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按程序确定后,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法》的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人民陪审员的服装,但从其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定位、选任程序、履职保障、司法礼仪等角度的规定来看,统一人民陪审员的服装是必然的要求。上述规定,无疑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法律依据。
四、统一人民陪审员服装的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服装的统一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
一是与法官制服保持区别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虽然同堂审案,但无论身份和职责均有不同,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制服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其与法官制服的区别,以避免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削弱人民陪审员的形象和地位。
二是与法官制服保持协调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制服既要与法官制服保持一定的区别,但又要保持协调。这主要体现在制服的款式和颜色的协调上,二者不能有太大的反差。
三是人民陪审员制服应当保持端装严肃的原则。审判法庭是一个端装严肃的场合,不但参加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值庭的司法警察,着装要端装严肃,参加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其着装同样要端装严肃。因此,在设计人民陪审员制服时,要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服的端装严肃性。
四是从严控制人民陪审员制服数量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采取的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方法。综上,无论是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规定还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名单确定方式来看,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程度和时间都与法官有较大区别,与法官相比,其任职期限相对较短,参与案件审理的次数相对较少,故而其制服数量应当从严控制,以保证其到人民法院履职需要为标准。
五是人民陪审员制服经费保障的原则。为有效推进人民陪审员服装的统一,妥善解决人民陪审员制服经费问题,各级人大要将人民陪审员服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落实辖区内人民陪审员服装经费的正常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