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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法院对龙科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龙科获刑二十年
作者:旷鹃  发布时间:2018-12-29 17:35:42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29日下午,祁东县人民法院对龙科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龙科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予以追缴非法所得7万元。其余12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龙科,周要龙、谭咏奇及刘杰(在逃)、邹海龙(在逃)等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龙科为首要分子,先后形成以周要龙、刘杰、邹海龙、陈聪、谭咏奇等五人为骨干成员,该五名骨干成员又各自带有“小弟”被告人邹海姣、刘斌、刘庆、付卫琳、贺少宇、谢昀绅等30余人,并配备有管铩、砍刀等管制刀具。集团成员之间平时见到比自己层次高的成员要尊敬。被告人龙科“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开设赌场、“帮人了难”为主要经济来源,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期间,先后在祁东县城、步云桥镇、黄土铺镇、双桥等地实施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科一伙,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龙科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祁东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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