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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20元 获刑七个月
作者:汪裕林  发布时间:2019-01-25 08:23:07 打印 字号: | |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祁东县某市场趁被害人伍某某不备,用镊子扒窃伍某某衣服内20元钱时被周围群众当场抓获。之后,趁机逃离了现场。尔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因有吸毒恶习,且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汪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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