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驶校车超载的刑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雷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中型专用校车从祁东县某学校出发送学生回家,途径某村地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该校车核载19人,实载38人(其中学生36人、跟车老师1人,司机1人),超载19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载19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核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