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为民事审判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务必学深悟透,以达到裁判尺度的统一,有效提升办案质量。说实话,这段时间我也在边学边悟,有些体会与大家分享互动,以期抛砖引玉,引导大家深入学习和钻研。今天的辅导分两部分:一是个人谈体会。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二是讨论互动。集思广益,形成基本观点,确实存在争议的,大家课后研究。下面,我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
一、司法解释的核心: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只有短短的28条,包括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和附则四个部分。法无溯及力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个别适用是例外。《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从旧兼有利”原则,为司法解释提供了解释依据。基于此,司法解释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
第一种情形:《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新事适新法”,无需过多解释。
第二种情形:《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简称适用旧法,下同),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这是“从旧”原则的具体表现。
这句话前段的意思很明确,好理解,就是新法没有溯及力,包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已经终审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民法典。但有个问题值得深思:同类案件因不同的起诉时间,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我认为这是新旧交替的必然结果,是正常的个案现象,没有什么大惊小怪,因为公平是相对的,统一裁判尺度也是相对的。
后段讲“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文义明确好懂,但实践操作比较复杂,先要检索后要甄别是不是另有规定。本司法解释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概括式规定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旧法有否规定为标准,区分不同情形来规定,着重是讲“有利溯及”和“空白溯及”。接下来,我会重点讲这个问题,先不铺开。
第三种情形:横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衔接适用),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这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需多言的,第二和第三种情形才是核心,也就是前面讲的,司法解释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民法典的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问题。
二、司法解释的重心:民法典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规定
关于溯及适用(有利溯及与空白溯及)和衔接适用,司法解释概括+列举的方法来规定的。其中,原则性概括规定有4个条文(第一条至第四条相关内容),具体规定有22个条文(第六条至第二十七条)。22种具体情况规定是在原则性规定中归纳的典型情形,只要大家多看看就会明白,凡是属于这22种情形的,必须适用民法典,排除旧法适用。
(一)有利溯及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有利溯及原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但存在三个“更有利于”情形之一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三个“更有利于”情形:
一是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三是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三个“更有利于”标准是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作出有利溯及规定。这是有利溯及的一般规定,也称原则规定。司法解释以此为标准,在具体规定中列举了5种典型情形,也就是解释的第六条至第九条及第十九条。
1、侵害英雄烈士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流质条款效力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合同效力规定冲突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格式条款效力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高空抛物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空白溯及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会出现三种除外情形之一的,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裁判。
三种除外情形:
一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
三是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空白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因为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为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为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必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
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本条“可以适用”并非赋予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的权利,因为在该司法解释第二部分规定的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时,均使用了“适用”的表述。所以此处“可以适用”应当理解为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否则应当适用。
2. 援引民法典说理不是适用民法典,而是适用旧法,民法典此时没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本条在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用新法的具体性规定解释补充旧法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典》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依据。
司法解释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也列举了9种典型情形(第十条至第十九条):
1、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请求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保理合同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4、丧失继承权与宽恕继承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5、兄弟姐妹之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6、打印遗嘱效力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7、自甘风险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8、自助行为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9、无偿搭乘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跨法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衔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十至二十七条进而具体规定了跨法衔接适用的几种特殊的情形,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跨法分段适用的情形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施行前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第二十条)。
2、跨法分别适用的情形
一是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根据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届满,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第二十一条)。
二是根据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分别采用解除权行使期间的不同起算点(第二十五条)。
3、期间连续计算的情形
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判决不准离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当事人分居满一年的时间从该判决生效起算(第二十二条)。
二是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一年,胁迫行为的终止之日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十六条)。
一是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与《民法典》施行后所立的新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二是《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的,仍适用旧法,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规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的,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三、适用民法典的烦心问题:法律术语的理解与个案操作
(一)法律事实及其构成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变更协议、转让债权、鸡蛋孵化成小鸡、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一般认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自然事件是其发生与人类的活动完全无关的事实,人为事件则是人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就罢工在民法上的意义而言,罢工工人的主观状态就不是民法关注的内容),即视为该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生。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二)持续法律事实的内涵
有观点认为,持续性法律事实,是指构成要件发生在旧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但法律关系持续至新法适用;或者部分的构成要件的成就发生在旧法适用期,部分又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前者如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成立,履行行为贯穿《民法典》施行前后的合同。后者如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但这种理解是否准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个案操作
个案是否适用民法典要有逆向思维,把握两点:
1、民法典的溯及力是非常有限的,凡是司法解释没有适用民法典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要适用民法典,而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2、按照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的原则性规定确需适用民法典,一定严格遵照这些原则性规定。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