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邹某甲与前妻吕某某 (2017年离婚)共同生育有两子,长子为邹某乙,次子为邹某丙。2021年10月4日,邹某甲在打羽毛球时突发心梗,后经多个医院抢救治疗,最终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意识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邹某甲在与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彭某某非婚生育邹某丁(2008年出生)。邹某甲与吕某某离婚后一直与彭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2月,邹某乙向法院申请认定邹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邹某丁以其系邹某甲的非婚子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其与邹某甲亲子关系鉴定(2021年3月)及出生证明(2021年5月)等证据。邹某乙、邹某丙均对邹某丁为邹某甲的非婚子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定邹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邹某乙为邹某甲的监护人。2022年8月,邹某乙以其系邹某甲的监护人,以邹某甲的名义将邹某丁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分歧】
对邹某乙能否提起本案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乙作为邹某甲的监护人,在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时,可以以被监护人的名义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乙不能以被监护人邹某甲的名义提起本案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评析】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邹某乙有违背邹某甲真实意思表示之嫌。邹某丁之所以能申请参与之前的认定邹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诉,就是因为其提供了其与邹某甲的亲子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系邹某甲在具有民事能力时形成的,在某种意义上说邹某甲是希望其与邹某丁具有亲子关系,才去做该亲子鉴定。在已确认邹某丁与邹某甲具有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邹某甲是不可能再提起否认其与邹某丁亲子关系之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故邹某乙以邹某甲的名义提起否认与邹某丁亲子关系之诉有违邹某甲真实意思,该行为无效。
2.邹某乙以邹某甲的名义提起否认与邹某丁的亲子关系之诉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否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邹某乙并未提供该“必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1)在女方受孕的时间,男女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2)在女方受孕的时间,男方没有生育能力;(3)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女方不是该男方受孕。本案中,邹某乙未提供任何证据,仅凭邹某丁的长相、性格与邹某甲不相似为由而提起本诉,不应受理。
综上所述,本案邹某乙不能以邹某甲的名义提起否认邹某丁的亲子关系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