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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一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罚
作者:蒋小花  发布时间:2022-11-04 15:07: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祁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农业公司)罚金一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据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某生态农业公司非法用地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恢复林地植被;若届时不能履行,则需承担林地植被恢复费用41.9万元,由祁东县人民政府统筹进行造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某生态农业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在祁东县玉合街道曹西村租用50亩山林,以某生态农业公司的名义建养猪场。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擅自雇佣3台挖机将山顶推平,后又对地面进行硬化,并修建了猪栏,致使林地遭受毁坏,无法恢复原貌。

另查明,2021年7月20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对某生态农业公司、彭某某非法破坏林地林业资源的损害进行评估,出具《某生态农业公司非法用地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其中项目区土地资源占损现状为:某生态农业公司非法用地破坏土地约44.1亩,土地类型均为林地,占总用地面积100%;经费估算结果为:某生态农业公司破坏土地生态保护工程估算总投资5万元;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估算总投资36.9万元,项目区在方案适用年限(4.5年)内总计生态修复工程经费为4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公司、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祁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公司、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行为,非法占用、损毁大量林地,破坏林区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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