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25,000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412元。被执行人成某(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砖塘镇长滩桥村3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李全 联系电话 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透支款39,959.8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89元。被执行人高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洪桥街道沿江东路51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李全 联系电话 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胡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白鹤街道泉塘村上祠组2号)、唐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玉合街道石门路1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李全 联系电话 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张鲜花与被执行人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87元。被执行人肖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玉合街道燕子岩村老屋组23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仅执行到位5745.93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李全 联系电话 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透支款38,443.0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29元。被执行人阳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岣嵝乡觉先村松山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李全 联系电话 17773467679
我院于11月4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万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某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李某销(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古云镇大学楼村326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 07346368511
我院于11月4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王斯与被执行人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被执行人谭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43栋3单元502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 07346368511
我院于8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棋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14元。被执行人赵某(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东县洪桥街道梅塘村正章组)。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 0734636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