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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3-06-29 16:13:05 打印 字号: | |

我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官家嘴镇泉陂村10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黎清                   联系电话: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玉合街道颜家社区建设路1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黎清                   联系电话: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的(2022)湘0426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洪桥街道步行街11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李全                联系电话: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灵官镇群利村8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黎清                  联系电话: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98,999.8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白地市镇石头山村1组1号)、李某(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址同陈某某,系陈某某之妻)。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黎清                  联系电话:17773467679



我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文与被执行人肖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被执行人肖某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芦村新铺77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17773467323



我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被执行人唐某军(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白鹤街道高原村子竹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17773467323



我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与被执行人邹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43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元。被执行人邹某海(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安溪村4组145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17773467323



我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2)湘0426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石某元与被执行人龙某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被执行人龙某驰(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永和村25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17773467323



我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的 (2022)湘0426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桥与被执行人李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540元及利息43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李某成(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东县洪桥县正中路69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社会知情人士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文剑乃                 联系电话:17773467323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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